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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軍人12度與就讀國二的表妹發生指交、性交關係,圍爐菜單表妹長大後,她男友陪伴報警。表哥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判刑1年,得易服勞務,強制性交罪部分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。姑姑、姑丈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新北地院判表哥須賠償表妹50萬元,姑姑、姑丈各10萬元;表哥上訴,高等法院民事庭駁回。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間,身材壯碩的表哥每兩個月借住表妹家1次,但卻趁她的家人外出或睡覺時傳統年菜,和表年菜預購妹合意性交,次數多達12次。女學生的父母事後得知,認為這侵犯了女兒的身體權、貞操權,也侵害父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益,要求對方賠償女兒50萬元、雙親各10萬元。 女學生在偵查年菜盤時表示,表哥來她家住的時候幾乎都會,每個月至少有2次;第二次偵查時說,表哥只要到她家住宿,幾乎每次都會性侵她,印象中扣掉月經來,一個月可能有3次左右。女學生對性行為次數因時間久遠、記憶模糊,依罪疑為輕原則,次數認定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認定,每2個月1次計算,時間長達2年,新北地院認定合意性行為12次。「如果我跟家人說的話,就要殺掉我全家」,女學生表示因擔憂而沒和家人訴苦,但她的父親是警察,她卻不相信父親能保護家人,容任表哥一再為之,且她沒鎖房門、未大聲呼救,新北地院認為表哥是否「強制性交」有疑點。表哥不否認與表妹有性行為,但他強調沒有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她意願,他覺得「很抱歉」,但他現在沒有收入,無法賠償。高院認為,這名表哥從小就和表妹熟稔,卻利用借宿的機會在表妹的房間等處性交12次,表妹那時還未滿16歲,顯無同意姦淫的意思能力,就算是同意和他性交,也不能阻卻違法性。女學生表示,這件事讓她覺得精神上很痛苦,高院認為說詞可信。考量雙方的學、經歷與收入狀況,以及侵權的手法、次數,合議庭認為表哥應給付表妹50萬、姑姑與姑丈各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國中女學生與表哥發生12次性關係,她和父母事後向表哥求償,一、二審判表哥須賠償表妹50萬元、姑姑與姑丈各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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